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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学会章程

时间:2011-09-06 19:19:0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云南省生态学会( The Ecological Society of Yunnan 缩写 ESY )。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科技人员和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是: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大力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生态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及我国的生态科学事业而奋斗;
3. 应用生态学原理及技术,努力探讨山区开发与建设、山地修复以及山地平衡中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云南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的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振兴云南经济、保护和改善生产与生活环境作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上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将为本学会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五条:本学会的办公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 8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跨学科综合研究,探讨有关自然保护与生态保护的方针和政策,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价;
2.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大学术项目的探讨,推动科学研究,并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3. 接受有关生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4. 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生态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5. 普及生态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和培训班,努力提高生态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6. 反映生态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生态学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7.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也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  从事与生态学有关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技师、医师以上的科技人员;
2.  硕士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岗位或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本学科工作多年,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  对生态科学普及工作、技术推广革新的群众科学实验活动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
4.  高等院校毕业,担任中学教师五年以上,并从事生态学研究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或从事有关学科管理的领导同志。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6.  入会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7.  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8.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
5.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
2.  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踊跃参加科普活动;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修改学会的章程;
2.  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由民政厅社团登记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11.  组织学术鉴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省内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事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事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的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挂靠单位拨款;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0 年 12 月 2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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