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生态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Ecological Society of Yunnan,(缩写:ESY)。
第二条 云南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是由生态学科技人员和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 ”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大力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生态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的生态科学事业而奋斗;应用生态学原理及技术,探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云南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的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振兴云南经济、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作贡献。
第 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学习研究有关自然保护与生态保护 的方针和政策,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生态系统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价;
(二)依规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大学术项目的探讨,推动科学研究,依法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生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四)依法依规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生态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普及生态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依规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和培训班,努力提高生态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六)反映生态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四)从事与生态学有关的具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五)研究生,在研究、教学、生产岗位或管理部门从事本学 科工作三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本学科 工作多年,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六)对生态科学普及工作、技术推广革新的群众科学实验活 动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
(七)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或从事有关学科管理的人员;
(八)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踊跃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二)组织学术鉴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省内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 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 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6万元/年,个人会员1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四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 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九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